为实在维护自然环境和土地资源,保证杭州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造部等部分关于推动住所产业现代化进步住所质量若干意见的告诉》(〔1997〕72号)有关制止运用实心粘土砖,逐渐约束其它粘土制品出产和运用的规则,市政府决议从出产源头和修建应用上加止出产实心粘土砖和约束运用粘土墙材作业的力度。现就我市范围内制止出产实心粘土砖和约束运用粘土墙材的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分有必要严厉依照市政府《关于下达采矿及矿产品加工公司关停转迁方案的有关方针的告诉》(杭政发〔2000〕233号)的要求,对列入“杭州市矿山和矿产品加工公司关停转迁方案表”(以下简称方案表)的砖瓦企业按规则时刻予以关停转迁,不得延迟。
(二)市区(不含余杭区)范围内未列入方案表的实心粘土砖出产企业应在2003年12月31日前关停转产。各有关政府部分不得新批实心粘土砖出产(含扩建)项目,不得供地和核发采矿许可证。
(三)凡施行关停的实心粘土砖企业应撤除砖窑。企业土地不再用作工业用地的,应进行环境综合治理,并对出产用地进行复垦和康复地貌。其粘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至2003年12月31日。
(四)施行转产的实心粘土砖企业,能够转产新式墙体资料和其他契合环境维护要求的产品。
(五)有关部分对逾期不停产、不转产的实心粘土砖企业,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令法规依法作出处理,并其砖窑。
(一)修建物中制止运用粘土墙材的部位:框架结构修建物零零线以上部位的内墙。
1、框架结构修建填充墙:各类轻板、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空心(多孔)砖、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
2、围墙: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一般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空心(多孔)砖、混凝土空心(多孔)砖、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
4、建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其中止施工,并告诉有关建造、规划、施行工程单位当即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单位,按有关法令和法规的规则进行处理。
本告诉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余杭区及各县(市)行政所在地及建制镇可逐渐施行,但最迟施行日期为2005年7月1日。